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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2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