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