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法定代理人包昌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洪,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郑海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斌、郑海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
一、限被告徐斌、郑海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558580.11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原告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用12740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对被告郑海玉名下座落于仙居县城关西一路6幢西起第26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仙国用(2000)字第3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仙居各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查封的房屋尚待处理。鉴于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4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