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3号。负责人钱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左长均,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宗伟,男,出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上官芙蓉,女,出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杨宗伟、上官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1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