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稳,绰号:阿文,农民。2007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5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0)3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稳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晓峰、黄金明、刘智威、侯志强、李建召(均已判决)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笕桥木材市场门口开设露天赌场,以打“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2010年4月初,被告人张稳加入该赌场,在赌场负责抽头。被告人张稳在赌场工作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被告人张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晓峰、黄金明、刘智威、欧阳乐兴、夏朝强、刘欣、刘志雄、占木林、刘昭鹏、郑举德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资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材料、被告人张稳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稳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稳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2年5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启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来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