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系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象山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次日被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黄永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波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璐璐、被告人林波及其辩护人黄永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波自2008年1月开始担任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6月至2011年4月担任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建设、道路工作,负责鹤浦镇总体规划、建筑施工管理、道路规划建设以及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等城建工作。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波开始负责象山县鹤浦镇浦港西路南侧河道园林景观工程及象山县鹤浦镇兴南路、湾塘路、兴盛街三条断头路通路建设工程和相关政策处理工作。200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波利用其担任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上述工程需要预借政策处理预付款的名义,先后从象山县鹤浦镇财政挪用公款人民币25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长期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波以象山县鹤浦镇浦港西路南侧河道园林景观工程涉及部分鹤进村的土地征用需要预借政策处理预付款为由,从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预借了人民币5万元,后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或偿还因购买彩票而产生的债务。该笔款项至案发时未归还。2009年3月2日,被告人林波以象山县鹤浦镇浦港西路南侧河道园林景观工程涉及部分鹤进村的土地征用需要预借政策处理预付款为由,从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预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或偿还因购买彩票而产生的债务。该笔款项至案发时未归还。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林波以象山县鹤浦镇兴南路、湾塘路、兴盛街三条断头路通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征用需要预借政策处理预付款为由,从象山县鹤浦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预借了人民币18万元,后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或偿还因购买彩票而产生的债务。该笔款项至案发时未归还。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波自动向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挪用公款事实。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林波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林某1、徐某、黄某、林某2、葛某、孙某、陈某、林某3、陆琛的证言、象山县鹤浦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往来明细表、象山县鹤浦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暂付款明细账、象山县鹤浦镇会计核算中心的记账凭证、借款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审批表、现金支票复印件、收据、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复印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共象山县鹤浦镇委员会文件、中共象山县委员会关于提名林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象山县委关于鹤浦镇团委书记、妇联主席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象山县鹤浦镇委员会关于鹤浦镇人大第十六届三次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鹤浦镇委员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波退清全部赃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款应予以退赔。结合被告人林波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由原扣押机关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宏达
审 判 员 陈海波
代理
审判员 黄振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萍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