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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702号

张丽影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张丽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702号罪犯张丽影,于上海市,现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11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丽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影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董俊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