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对本案执行依据(2010)周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1年6月2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行抗(2011)18号民事抗诉书,2011年7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抗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0)周民初字第717号民事案件指令本院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