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55号

周玉勤与董文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文才,周玉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才,农民。

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勤,农民。

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镇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文才与被上诉人周玉勤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文才于2011年7月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周玉勤庭外和解、双方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才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董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亚丽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