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才,农民。
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勤,农民。
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镇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文才与被上诉人周玉勤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文才于2011年7月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周玉勤庭外和解、双方协议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才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董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亚丽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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