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传仓(曾用名樊传仓),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赵XX,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唐伟因与被上诉人凡传仓、原审被告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唐伟申请(缓)免交上诉费,经本院批准缓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2011年7月20日前)唐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