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848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被告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吕某、宝应县大田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吕士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