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02号原告王某被告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原、被告亲友调解已经和好,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表示同意和好,不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