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上海顺强家具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至上海顺强家具有限公司,税额共计4419.61元,均被申报抵扣。2、200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至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税额共计2824.03元,其中1574.46元已被申报抵扣。3、200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上海禾美家具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至上海禾美家具有限公司,税额共计5478.58元,其中4169.43元已被申报抵扣。4、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昆山方圆五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至昆山方圆五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税额共计25727.11元,均已被申报抵扣。5、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芜湖县顺风五金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至芜湖县顺风五金有限公司,税额共计3128.07元,其中2410.35元已被申报抵扣。6、2007年5月,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至芜湖金辉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税额计645.54元,已被申报抵扣。7、2007年4月,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嘉兴市宏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至嘉兴市宏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税额计2452.66元,已被申报抵扣。8、2006年8月,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嘉善竣泰五金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至嘉善竣泰五金有限公司,税额计140.57元。9、2007年3月,被告人朱某将螺丝等货物销售给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通过嘉善县钜峰模具厂法人代表李峰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至上海华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税额计25.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峰、费彩芳、金红舟、倪春凤、唐敏峰、谢玉虎、陈光仁的证言,上海市南汇区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昆山市国税局抵扣证明,安徽省芜湖县国税局情况说明,芜湖县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嘉兴市国税局南湖分局证明,上海市奉贤区国税局证明,上海市青浦区国税局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缺少进项发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4841.30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41399.1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