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543号原告郑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启练、何朝丹。被告徐良红。被告戴瑞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曹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强与被告徐良红、戴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强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国强撤回对被告徐良红、戴瑞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本院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郑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黄其宁
代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