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56号
原告:方贤怀,男,1954年8月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寿县双庙镇吴岗村大象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408260237。
被告:李延文,女,1954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系谢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商业村4排楼1楼3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刘道国,男,1976年9月生,汉族,籍贯不详,系谢一矿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贤怀与被告李延文、刘道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贤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贤怀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顾 旭
审判员 宋成凤
审判员 柏松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