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1403室。法定代表人刘小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元康,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邝建洪。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6号。负责人贺心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93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93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