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泌执裁字第250-2号

崔长续与柴德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长续,柴德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崔长续,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柴德成,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长续与被执行人柴德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泌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