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王一强。原告李雨倩。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星。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强、李雨倩与被告颜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强、李雨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 喆打印:扈艳红校对:陈婷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