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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385号

王一强、李雨倩与颜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5-09-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一强,李雨倩,颜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王一强。原告李雨倩。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星。委托代理人王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强、李雨倩与被告颜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强、李雨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 喆打印:扈艳红校对:陈婷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