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俊。2011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黎明、金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俊犯贪污罪,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月影、记录员章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俊及其辩护人何黎明、金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叶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也在该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妻子韦未冰,冒领发放给相关投资企业或引荐者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后予以侵吞,侵吞奖金共计人民币159876元,其中与韦未冰共同侵吞奖金702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表、工商银行卡明细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招工登记表、通某、就业登记表、劳动某、会议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若干意见、补充通某、暂行办法、招商引资引荐奖奖励办法、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叶俊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俊辩称自己不是冒领,按照规定自己可以领取奖励费。且检举他人贪污行为,有立功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俊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奖励金不是街道的财产。叶俊冒领的是引荐人的财产。招商引资不是公务行为。被告人叶俊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叶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也在该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妻子韦未冰(另案处理),领取发放给相关投资企业或引荐者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后予以侵吞,侵吞奖金共计人民币159876元,其中与韦未冰共同侵吞奖金70200元。分述如下:(1)2006年10月,被告人叶俊在办理浙江天际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将该公司实到资金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36000元中的18000元发放给该公司,另18000元予以截留侵吞。(2)2007年2月,被告人叶俊伙同韦未冰在办理浙江泰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领取该公司实到资金2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50400元予以侵吞。(3)2007年9月,被告人叶俊伙同韦未冰在办理浙江洪涛装饰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领取该公司实到资金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19800元予以侵吞。(4)2008年11月,被告人叶俊在办理杭州腾龙电能燃料有限公司增资的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领取该公司增资16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10080元予以侵吞。(5)2008年12月,被告人叶俊在办理杭州志帆商贸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在该公司实到资金只有108万元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该公司实到资金有1080万元的材料,从望江街道领取招商引资引荐奖金27216元并予以侵吞。(6)2008年12月,被告人叶俊在办理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领取该公司增资26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16380元予以侵吞。(7)2009年3月,被告人叶俊在办理杭州坤之淇贸易有限公司招商引资事宜过程中,领取该公司实到资金1500万元的招商引资引荐奖金18000元予以侵吞。2011年2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叶俊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叶俊的家属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叶俊供述,证实其领取侵吞了七笔招商引资奖的情况。其中泰威公司、洪涛公司的70200元奖金是其老婆韦未冰存起来的,其他奖金其平时花销掉了。(2)证人楼某证言,证实浙江云厦集团在成立天际通讯公司时,集团员工韩某说望江街道的工作人员送来了18000元奖励费。(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经办云厦集团和其他股东注册成立浙江天际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事情,当时是叶俊帮忙注册的,其收到过被告人叶俊送来的奖励费18000元。(4)证人倪某证言,证实云厦集团注册成立天际公司时,韩某说领了2万元不到的奖励费。云厦集团公司增资过程中没有领取过街道的招商引资引荐奖。(5)证人韦未冰证言,证实沈某甲、沈某乙找叶俊帮忙注册泰威公司,叶俊和韦未冰是经办人,之后由韦未冰领了泰威公司的引荐奖50400元,在告知叶俊后韦未冰存在自己工行卡上,该奖金没有给过中介。叶俊让其领取的泰威和洪涛公司的招商引荐奖金额共计70200元,其中洪涛公司的奖金为18000元和1800元。韦未冰于2008年9月将其中7万元存进工行卡。(6)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引荐奖金的事,有关招商引资的事情是分管财务的副总其弟弟沈某乙和叶俊联系的,其个人和公司都没有从街道领取过引荐奖奖金。(7)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其将洪涛公司、泰威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交给叶俊及叶俊的妻子办理,其个人和公司均未领取过引荐奖奖金。(8)证人管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泰威公司作为望江街道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规定有引荐奖奖金的。其个人及公司均未领取过奖金。(9)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有招商引资引荐奖,杭州腾龙电能燃料有限公司没有从望江街道领取过奖金。(10)证人沈某丙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有招商引资引荐奖,杭州腾龙电能燃料有限公司没有从望江街道领取过奖金。(1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志帆公司的成立手续是叶俊帮忙办理的,公司注册资本是108万,从未变更过,其不知道也未领取过引荐奖。(1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和妻子陈某甲委托叶俊办理志帆公司的成立手续,其不知道也未领取过引荐奖奖金。(13)证人楼某证言,证实浙江云厦集团在成立天际通讯公司时,集团员工韩某说望江街道的工作人员送来了18000元奖励费;云厦集团2007年3月增资2600万元,没有从望江街道领取过引荐奖金,其不知增资可以领取奖金。(14)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其经办了公司自2005年来的三次增资,其不知道企业增资可以领取招商引资引荐奖奖金的规定,并且从未领过望江街道招商引资引荐奖奖金的事实。(1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坤之淇公司的注册是员工应某去办理的,其不知道有招商引荐奖的事,其个人及坤之淇公司均未领取过奖金。(16)证人应某证言,证实坤之淇公司的注册是其找叶俊帮忙办理的,其不知道有招商引荐奖的事,也未领取过奖金。(17)证人石某证言,证实街道招商办的工作人员是不能拿引荐奖的,望江街道对该情况在2005年之后是明确的。(18)证人嵇某证言,证实招商引资是街道的经济工作之一,区里每年都要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并进行考核,2006年起街道安排叶俊夫妻在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19)浙江天际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城区望江街道招商引资奖励费1.8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天际公司注册委托叶俊代为办理,叶俊交给公司员工招商引资奖励费1.8万元。(20)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证实2006年10月26日韦未冰领取了要发给天际通信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36000元。(21)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二月份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7年2月26日韦未冰领取了要发给泰威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50400元。(22)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九月份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7年9月韦未冰领取了要发给洪涛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1800元和18000元。(23)工商银行卡明细单,证实韦未冰的工行卡于2008年9月5日存入7万元。(24)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十一月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8年11月27日叶俊领取了要发给腾龙电能燃料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10080元。(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杭州志帆商贸公司的企业法人身份。(26)证明,证实杭州志帆商贸公司从未收到招商引荐奖,注册资金一直为108万元,未变更过。(27)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十二月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8年12月22日,叶俊领取了要发给志帆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27216元。(28)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是否收到上城区望江街道招商引资奖励费的情况说明,证实云厦集团公司自2006年起增资三次以及增资的金额,公司均未收到望江街道的奖励费。(29)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十二月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8年12月22日,叶俊领取了要发给云厦公司的招商引资奖励16380元。(30)情况说明,证实云厦公司自2009年2月份成立至今未领取过招商引资引荐奖。(31)记帐凭证、月份工资表、二月招商引资奖励情况,证实2009年3月韦未冰领取了要发给坤之淇贸易公司(张某)的招商引资奖励18000元。(32)招工登记表、关于同意叶俊终止合同的通某、就业登记表,证实叶俊的工作情况。(33)劳动某,证实叶俊自2004年1月10日至2010年1月5日与望江街道签有劳动某。(34)会议记录、证明,证实2005年12月31日,经街道党工委班子决定,叶俊、韦未冰二位同志落实到经济科工作,参照社区工作者;叶俊于2006年1月在经济科招商中心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正式享受社区工作者身份待遇。(3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类型为机关非法人。(36)关于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证实市政府为加大招商力度,同意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但规定“本市各级专职从事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亦即专职招商人员不适用本规定;并规定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并证实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37)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某,证实杭政办(2001)6号中的“本市各级专职从事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国家工作人员)”。(38)关于成立上城区望江街道为企服务中心的通某,上望委(2009)50号,证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于2009年7月10日成立为企服务中心。(39)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考核的暂行办法,证实区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对引荐人奖励、招商引资优胜奖的考核和评定等作出规定。(40)2010年望江街道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证实望江街道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各科室和人员布置招商引资金额任务及完成任务的奖励。(41)望江街道招商引资引荐奖奖励办法,证实街道所属各部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领取引荐奖的范围内;对市外资金的奖励高于市内资金。(42)上望委(2005)12号2005年望江街道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2006年望江街道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2007年望江街道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办法,2008年望江街道招商引资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证实望江街道根据上城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制定招商引资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各责任人、小组,并规定对分解任务完成的奖励政策等,叶俊作为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自2005年至2008年每年都有招商引资任务。(43)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叶俊退清全部赃款。(4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俊的身份情况。(4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俊贪污被抓获归案的情况。(46)情况说明,证实除天际公司、洪涛公司的两笔系检察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其他五笔系叶俊主动坦白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叶俊关于按照规定自己可以领取奖励费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叶俊关于检举立功的辩解,经查高雄的案发和查证并非源于叶俊的检举。叶俊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俊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俊在望江街道经济科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奖励金不是街道的财产,叶俊冒领的是引荐人的财产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引荐费的发放对象是介绍人或投资企业,合法领取人在从街道领取该款项之前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属于街道的公共财产。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招商引资不是公务行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招商引资工作是政府重要的经济工作,奖励费是从各级财政列支,该项工作当然是公务行为。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不予从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数同种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扣押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159876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莹
人民陪审员 王微微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