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17-1号
申请人:韩传迪,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马迎春,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
申请人:袁成轮,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
申请人:石玉玲,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
申请人:刘艳丽,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申请人韩传迪与马迎春、袁成轮、石玉玲、刘艳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韩传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迎春、袁成轮、石玉玲、刘艳丽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迎春、袁成轮、石玉玲、刘艳丽的银行存款5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