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鲁商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司荣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守河。
委托代理人:徐其臣,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17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司荣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滨州市豪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5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守河及原审被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滨州市豪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80元,减半收取59740元,由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向伟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华
代理
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