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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4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夏娟,刘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4号

原告:夏娟,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无业,现住本区谢二中村文明小区点式楼6楼22室,身份证号340404198104040624。被告刘锋,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淮南矿业集团安装公司工人,住本区谢三新小区南区12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40404197607113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娟与被告刘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娟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娟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原告夏娟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丁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