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4号
原告:夏娟,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无业,现住本区谢二中村文明小区点式楼6楼22室,身份证号340404198104040624。被告刘锋,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淮南矿业集团安装公司工人,住本区谢三新小区南区12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340404197607113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娟与被告刘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娟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娟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原告夏娟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丁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