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杨朝荣,(又名杨朝云),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先进,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荣与被告韦先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荣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杨朝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冯维权
人民陪审员 桂 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