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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425号

杨朝荣与韦先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朝荣,韦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杨朝荣,(又名杨朝云),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先进,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荣与被告韦先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荣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杨朝荣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冯维权

人民陪审员  桂 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