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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刑初字第198号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金兰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在其姐姐朱晓红的朋友周某家玩,当晚在周某家留宿。次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趁被害人周某不备,从床头柜上的一只钱包内窃得人民币50元及价值人民币2328元的24k黄金手链一条。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另查,被告人朱某已将赃物遗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3、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5、被告人朱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朱某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雅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