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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157号

王某与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王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婚约财产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马 娆

审判员 郭天鲁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