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16号
原告:张文启,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同民,男,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文田,男,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马传英,女,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俊山,男,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启诉被告张同民、张文田、马传英、张俊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启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启负担。
审判长 丰 灵 芝
审判员 孙勇
审判员李献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德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