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4161号

马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漪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