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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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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