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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272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工人,住华县莲花寺镇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院内。被告邱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陈某,娘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凉亭乡王湾村王湾中队。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6月结婚,婚后关系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丢下十个月大的孩子于2009年10月外出至今,将近两年没有任何信息。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佳盈归我抚养;案件受理费我自愿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5月份相识自由恋爱,200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8日被告婚生一女孩取名陈佳盈。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遂于2009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被告离家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华县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莲花寺镇三合村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9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长时间不尽夫妻义务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瀚武

代理

审判员  魏智国

代理

审判员  关晋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