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副经理。被告高春祥,农民。被告高春辉,农民。被告张瑞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春祥、高春辉、张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