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高荣与被告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荣,刘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高荣,男。被告刘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与被告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高荣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双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