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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3510号

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翔园大厦21-5。法定代表人陈亚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孙小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经审理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