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翔园大厦21-5。法定代表人陈亚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孙小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经审理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西北地区办事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系统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科新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