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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672号

叶芬昌与叶昌建、阎迪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叶芬昌;叶昌建;阎迪;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芬昌。

委托代理人:何恒峰。

委托代理人:童晓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昌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阎迪。

原审

被告:义乌贸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昌建。

上诉人叶芬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芬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芬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芬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减半收取计3764元,由上诉人叶芬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金 莉

代理

审判员  吴志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