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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649号

祝某某与周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某某,周某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649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伟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芬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