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649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伟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芬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