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97年2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薄弱,被告很少照顾家庭,又于2004年11月走失,其多次查找无音讯。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其女。被告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陈述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1999年8月4日生一女李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经济产生矛盾,2004年3月,原告去新疆打工。同年11月,被告走失,原、被告亲属多次找寻,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带女一直在外打工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离婚。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亦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于2004年11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向被告父母了解,也无法了解到被告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长年在外做工,被告已走失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女儿亦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毅虎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