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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62号

黄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