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黄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