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236号
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杏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贡兴。
被告:秋惠平。
被告:秋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秋惠平、秋立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信诚电子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