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897—2号申请执行人曲爱平,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铁平,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州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铁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王铁平在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