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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897—2号

申请执行人曲爱平与被执行人王铁平划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897—2号申请执行人曲爱平,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铁平,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州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铁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王铁平在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