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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976号

贾思颐与唐学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思颐;唐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贾思颐。

被告:唐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思颐与被告唐学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思颐撤回对被告唐学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晓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