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976号
原告:贾思颐。
被告:唐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思颐与被告唐学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思颐撤回对被告唐学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晓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