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民终字第246号

林彩芬、蔡仕群等与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炳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彩芬;蔡仕群;蔡仕成;朱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委托代理人:潘林华、刘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彩芬。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仕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仕成。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祥兴。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婷。

原审

被告:朱炳荣。

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彩芬、蔡仕群、蔡仕成、原审被告朱炳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王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林彩芬、蔡仕群、蔡仕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迪虎

审判员  谭 灿

审判员  褚 翔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