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委托代理人:潘林华、刘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彩芬。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仕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仕成。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祥兴。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婷。
原审
被告:朱炳荣。
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彩芬、蔡仕群、蔡仕成、原审被告朱炳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王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林彩芬、蔡仕群、蔡仕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迪虎
审判员 谭 灿
审判员 褚 翔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