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71号
申请执行人:翁建恩,农民。
被执行人:叶志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翁建恩诉叶志伟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9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志伟长期外出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志伟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翁建恩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5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朱 吉 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