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徐金海。本院收到起诉人徐金海诉被起诉人杭州市规划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徐金海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建字第3301002010004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杭州市规划局针对建设单位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的申请,就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二期)洪钟区块配套用房该建设项目核发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起诉人徐金海与该建设工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徐金海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徐金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凌安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