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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542号

胡建权与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建权,潘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42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权。

被执行人:潘春波。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胡建权诉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建权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潘春波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建权借款150000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5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