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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

徐彬与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彬,唐庆义,王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徐彬,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庆义,居民。被告王翠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与被告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于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徐彬负担。

审判长  尹凤刚

审判员  徐庆海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