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89号原告马庆晚。委托代理人姚年鹤。被告林温直。被告朱锡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晚与被告林温直、朱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