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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058号

许立如与周永胜、程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立如,周永胜,程良民,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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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058号

原告:许立如,女,汉族,1949年10月1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胜,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六安市霍山县。

被告:程良民,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霍山县

被告: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增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如诉被告周永胜、程良民、六安市光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如以治疗未终结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