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82年5月份1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荀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来自
荀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982年5月份1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荀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照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