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渭行执字第00019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文锦苑项目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文锦苑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行执字第00019号申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文锦苑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文锦苑项目部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中太建设集团文锦苑项目部已向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2011年7月1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咸渭劳社监罚字(201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沙咸云

审 判 员 段存禄代

审判员 张安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雪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