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韩成现,男,193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巨野县。被告蔡占立,男,4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成现诉被告蔡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现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成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广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