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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98号

周正勇与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正勇,张金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98号

原告:周正勇,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金友,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勇诉被告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勇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正勇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勇负担。

审判员  钟如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