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198号
原告:周正勇,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金友,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勇诉被告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正勇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正勇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勇负担。
审判员 钟如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杨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