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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52号

丁曾引与贾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52号

原告:丁某,农民。

被告: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超,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7月19日,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