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52号
原告:丁某,农民。
被告: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超,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7月19日,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