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千阳县文家坡乡。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巿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1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红星 来源:百度“”